,第五章 价格与热费管理第三十八条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分别核定各种供热方式的实际城市供热价格.提出城市热力销售价格执行意见 实行政府定价而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 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 组织召开听证会 按规定程序审批,城市热力销售价格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或区域应当推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热单位和用户协议定价 第三十九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暂时按照面积收费 面积一般以房产证为准、如住户改变颁发房产证时的状况 如封包阴阳台、或差异较大。供用热单位可共同实际勘测、并以实际勘测结果为准,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 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 供热单位可以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 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 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限热或者停止供热情况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日支付千分之三以内的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供热单位向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热用户收费,空闲房的热费向产权人收取。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居民住宅小区收费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足额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后 供热单位应当支付0、5,1,的服务报酬,第四十二条,因不能及时调整热力销售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在各种供热方式的实际供热价格内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