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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益林合理利用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区域外、在不影响主导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允许对公益林进行合理的利用、第三十条,经依法批准、允许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林,纪念林,环境保护林内。开展生态旅游 探险旅游、科学考察和各类游憩活动、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森林旅游规划确定的目标,功能区划和环境容量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控制景区内的人工建筑.道路及其他设施建设规模.加强森林旅游区域的防火.防病虫害、防环境污染、防外来物种入侵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除法律 法规禁止的区域外,允许在公益林区域有组织地开展科学考察.定位观测,试验研究。科普教育以及种质,标本采集等活动,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外、在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对公益林中的林副产品进行合理的采收利用、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外.允许利用公益林森林环境进行森林蔬菜.森林花卉,森林药材.野生食用菌.野生动物养殖等种养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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