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益林营造.抚育与更新第二十三条。政府鼓励营造公益林,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多种资金投入方式、对规划为公益林地的宜林地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应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二十四条,加强公益林抚育管理,对天然中幼龄林采取割灌 修枝等方式进行抚育、对人工中幼龄林采取疏伐,透光伐和卫生伐方式、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水库周边、五大河流源头等中部山区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区域以桉树.松树等外来树种为主的人工用材树种 实施退商品林还公益林工程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林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 逐步恢复为天然林或改造为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多树种混交林,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禁止进行采伐更新的区域外、其它区域的人工公益林达到过熟龄时。允许进行更新采伐、为了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确需更换生态功能更强的树种时、更新采伐年龄可提前到近熟林.允许采取小面积皆伐方式.具体实施参照国家林业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森林采伐作业设计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更新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经专家评审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八条.禁止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 已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公益林 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审核审批权限 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