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益林营造,抚育与更新第二十三条.政府鼓励营造公益林。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多种资金投入方式,对规划为公益林地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应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二十四条,加强公益林抚育管理.对天然中幼龄林采取割灌、修枝等方式进行抚育,对人工中幼龄林采取疏伐、透光伐和卫生伐方式 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水库周边,五大河流源头等中部山区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区域以桉树、松树等外来树种为主的人工用材树种,实施退商品林还公益林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林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逐步恢复为天然林或改造为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多树种混交林.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禁止进行采伐更新的区域外。其它区域的人工公益林达到过熟龄时 允许进行更新采伐 为了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确需更换生态功能更强的树种时.更新采伐年龄可提前到近熟林、允许采取小面积皆伐方式、具体实施参照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更新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经专家评审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已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公益林 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审核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