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益林营造,抚育与更新第二十三条。政府鼓励营造公益林。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多种资金投入方式。对规划为公益林地的宜林地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应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益林抚育管理,对天然中幼龄林采取割灌,修枝等方式进行抚育。对人工中幼龄林采取疏伐、透光伐和卫生伐方式,促进林木生长 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 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水库周边,五大河流源头等中部山区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区域以桉树 松树等外来树种为主的人工用材树种 实施退商品林还公益林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林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逐步恢复为天然林或改造为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多树种混交林.第二十六条、除法律 法规禁止进行采伐更新的区域外 其它区域的人工公益林达到过熟龄时 允许进行更新采伐、为了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确需更换生态功能更强的树种时 更新采伐年龄可提前到近熟林 允许采取小面积皆伐方式。具体实施参照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森林采伐作业设计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更新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 经专家评审通过 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八条,禁止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已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公益林.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审核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