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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益林营造、抚育与更新第二十三条.政府鼓励营造公益林。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多种资金投入方式、对规划为公益林地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应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二十四条 加强公益林抚育管理,对天然中幼龄林采取割灌 修枝等方式进行抚育 对人工中幼龄林采取疏伐。透光伐和卫生伐方式 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第二十五条。除法律 法规禁止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重要水库周边,五大河流源头等中部山区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区域以桉树,松树等外来树种为主的人工用材树种.实施退商品林还公益林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林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 逐步恢复为天然林或改造为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多树种混交林,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进行采伐更新的区域外。其它区域的人工公益林达到过熟龄时、允许进行更新采伐.为了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确需更换生态功能更强的树种时,更新采伐年龄可提前到近熟林、允许采取小面积皆伐方式,具体实施参照国家林业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更新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经专家评审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八条。禁止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 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已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公益林、需要采伐林木的 应当按照审核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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