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益林营造、抚育与更新第二十三条,政府鼓励营造公益林、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多种资金投入方式,对规划为公益林地的宜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等,应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二十四条、加强公益林抚育管理,对天然中幼龄林采取割灌。修枝等方式进行抚育.对人工中幼龄林采取疏伐 透光伐和卫生伐方式,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 增强生态防护功能,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水库周边.五大河流源头等中部山区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区域以桉树。松树等外来树种为主的人工用材树种.实施退商品林还公益林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林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逐步恢复为天然林或改造为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多树种混交林.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禁止进行采伐更新的区域外、其它区域的人工公益林达到过熟龄时,允许进行更新采伐 为了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确需更换生态功能更强的树种时,更新采伐年龄可提前到近熟林、允许采取小面积皆伐方式、具体实施参照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更新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经专家评审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已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公益林,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审核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