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益林营造 抚育与更新第二十三条。政府鼓励营造公益林。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入为辅的多种资金投入方式.对规划为公益林地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应限期进行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第二十四条。加强公益林抚育管理.对天然中幼龄林采取割灌,修枝等方式进行抚育,对人工中幼龄林采取疏伐、透光伐和卫生伐方式、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水库周边、五大河流源头等中部山区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区域以桉树,松树等外来树种为主的人工用材树种,实施退商品林还公益林工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林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逐步恢复为天然林或改造为以乡土树种为主的多树种混交林。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禁止进行采伐更新的区域外,其它区域的人工公益林达到过熟龄时 允许进行更新采伐,为了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确需更换生态功能更强的树种时 更新采伐年龄可提前到近熟林,允许采取小面积皆伐方式,具体实施参照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公益林进行抚育 更新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说明书。经专家评审通过 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八条,禁止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因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 已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的公益林,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审核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