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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益林界定第八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南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2010。2020年、组织开展公益林的划界立碑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划界立碑的实施 将规划的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队伍,划定公益林边界.调查确定公益林权属、在边界埋设界桩,用卫星定位仪测量记录界桩坐标.并归档管理、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公益林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进行现场界定 做到权属,地界清楚 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第十一条.对已完成界定的公益林要张榜公布。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界定的公益林有争议的 应及时按程序调处.确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其林权证书中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规划的公益林,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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