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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益林界定第八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南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2010 2020年,组织开展公益林的划界立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划界立碑的实施,将规划的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队伍,划定公益林边界,调查确定公益林权属。在边界埋设界桩 用卫星定位仪测量记录界桩坐标 并归档管理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公益林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进行现场界定.做到权属,地界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第十一条,对已完成界定的公益林要张榜公布,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界定的公益林有争议的,应及时按程序调处、确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其林权证书中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 规划的公益林 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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