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益林管护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一.省直属林业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与省属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 二.市县辖区内省属农场的公益林.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省属农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 省属农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三,市县管理的公益林。有经营单位的 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无经营单位的 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四.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五 权属为企业、林农.个人等所有或承包的公益林、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所有者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六。根据.海南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2010、2020年。已划定为公益林。但其权属单位 承包经营者不愿意签订现场界定书和管护合同.或权属单位。承包经营者确实无力管护的、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聘请专职管护人员进行管护,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公益林的分布情况、在村口 山口、路口等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宣传牌,标明公益林的范围.面积,事权等级,保护等级.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和监管片区,采取聘用,承包等形式配备专职管护人员、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护林防火专业队人员 专职管护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第十五条、明确专职管护人员各自管护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管护到地,专职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护林人员、明确具体管护区域。面积及责任。在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内.进行日常的巡山和管护、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灾害的处理和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二.技术人员、负责管辖区内公益林森林资源监测,信息档案建设 参与森林防火。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做好营造林和抚育管理及经营的规划,调查、设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管理人员 明确具体管理专职护林人员的人数。区域和面积,负责辖区内专职护林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搞好森林资源监测及公益林档案管理工作等.四,护林防火人员.负责本市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扑救处置、承担公益林区域内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情监控.巡查。参与林业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及相关的林业执法工作等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占用征收公益林地,确因国家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需占用征收的。应当按程序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并做到公益林地占补平衡.第十七条、加强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专业队伍,发挥护林防火专业队伍在公益林保护中的作用,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在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第十八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加强公益林的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实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定期对森林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公益林区的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到90 以上。有效防治率达到90 以上.成灾率控制在2 以下.第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把公益林的安全置于全林区治安防范范围,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 早预防。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在公益林区内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狩猎、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的活动。确因科研需要采挖林木 采集国家保护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需要移植林木的.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公益林管护区域内设立木材经营加工点、界定为公益林之前已设立的,应限期搬迁。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执法队伍 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以及护林防火专业队在公益林保护建设和经营管理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