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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组织实施公益林保护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公益林保护建设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非法占用公益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 质量下降的,四.对火烧迹地.采伐迹地未按时更新的 五.在公益林区内.出现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第四十条。各级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或导致公益林保护建设遭受严重影响的 以及造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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