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益林监测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科学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和不同类型的动态监测点 监测本辖区内公益林生态功能价值和动态变化,第三十五条,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现代网络技术 建立省、市县 乡镇分级管理的公益林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年度公益林管护绩效考核和档案更新.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信息资料齐全、确保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档案内容包括专职管护人员,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变化等与公益林有关的情况 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 造成公益林地类 面积,树种等资源变化的 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修正数据和相关处理。及时进行档案更新.第三十七条、建立公益林检查验收和统计年报制度,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当年公益林资源和有关管护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每年一月底前将自查结果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检查情况、对各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5,公益林检查验收和统计年报的内容包括.本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情况。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保护管理各项指标及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档案 数据库的建设情况.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等.第三十八条,建立公益林公报制度 根据公益林监测结果和年度检查验收结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益林资源变化,管护绩效。生态功能价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