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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海南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2010 2020年。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与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和事权等级 公益林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第四条,公益林保护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位优先、集中连片。依法保护。科学经营.适度开发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公益林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承担保护管理,宣传培训、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资源监测,营造与抚育更新以及检查验收等职责,第六条。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 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对象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纳入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 第七条 对公益林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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