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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农房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农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 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进行设计,第十五条、农村村民聚居点的农房设计 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统一规划布局 统一设计出错落有致,依山就势、环境优美、宜人居住的农民新区。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农房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和旅游观光相协调.第十七条,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负责编制农房通用图集。并根据农房建设的需要不断丰富完善通用图集。农村新建农房必须采用县.区农房通用图集或经县 区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第十八条,新建房屋三层 含三层。以上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并对设计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农民建房必须由持证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队伍承担农房建设施工。各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监管,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第二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由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培训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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