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村建设规划编制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编制 第四条,新村 聚居点 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禁止将过境公路两侧控制标准范围内规划为村民聚居点建设用地,第五条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在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内建房,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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