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农房建设的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农村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建房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需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房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讨论通过,予以公示后,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对农房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核定人口 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农用地的 由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农户在乡镇建管部门选用通用户型图或提交经审查同意的农房设计图,委托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用地审批.第三十条、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的 由农户在乡镇建管部门选用通用户型图或提交经审查同意的农房设计图、委托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按程序报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批、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取得规划建设许可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风格,色彩等规定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取得规划建设许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建设许可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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