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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农村危房改造第二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为辅,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中央 省补助的基础上、再安排配套补助资金,2011年中央,省对农村低保户补助标准为户均1、6万元。其它贫困户补助标准为户均1万元 第二十二条。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虚报基础数据、冒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对集中的要求尽快完成新村规划。危房改造项目要到规划的聚居点集中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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