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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房选址第十一条 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第十二条.已编制新村,聚居点 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 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2,文物保护区。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4.高低压电线下.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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