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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房选址第十一条,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第十二条,已编制新村 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二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 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2、文物保护区.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4 高低压电线下。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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