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房选址第十一条.未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第十二条。已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 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2、文物保护区.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4、高低压电线下,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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