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房选址第十一条 未编制新村 聚居点.建设规划的村。不得批准新建农房选址,第十二条,已编制新村 聚居点.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农村村民新建房屋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相对集中。就近选址,二,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三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荒坡荒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并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建房,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2.文物保护区.3,洪涝灾害危险地段,4,高低压电线下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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