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镇乡政府对农房规划建设赋有重要管理职能 镇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履行政府职能、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镇,乡.村庄规划。对农房建设依法实施管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对未依法取得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未按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应予拆除,第三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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