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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则第二十四条.严格依据法律 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规模,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 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第二十六条。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在沿河两岸新建农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规划标准。并对房屋规划选址。布局,设计和立面造型进行审查,建房户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和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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