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农房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原则第二十四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新建农房的规模、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含附属用房.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选址的村民聚居点修建.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 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第二十六条、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 在沿河两岸新建农房要符合河道控制规划标准。并对房屋规划选址、布局,设计和立面造型进行审查。建房户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和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