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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五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以1000 5000元罚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 2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要限期纠正并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的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七.擅自拆除、更换,移位贸易水表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供水。第五十五条,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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