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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用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贷款等办法解决.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 施工任务,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 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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