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 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部门.水利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 并与水的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 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应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 原则上禁止开采地下水 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供水成本、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铒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 弃 污水、垃圾,废气,粪便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