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 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 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应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原则上禁止开采地下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供水成本,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铒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废气,粪便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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