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部门。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 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应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原则上禁止开采地下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供水成本.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铒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废气。粪便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