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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部门、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应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原则上禁止开采地下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前 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供水成本。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铒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弃 污水.垃圾 废气.粪便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 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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