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应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原则上禁止开采地下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供水成本,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铒养殖水产,垂钓.游泳,禁止排放 弃、污水.垃圾。废气。粪便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