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九条,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 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并合理开采利用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应由供水企业统一供水,原则上禁止开采地下水,确需以地下水作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源的单位 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列入供水成本,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置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洗涤污物。投铒养殖水产.垂钓,游泳 禁止排放,弃。污水.垃圾 废气 粪便以及有毒 有害气体物质,禁止建设任何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取水设施的行为。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