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十五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站.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应接受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业务上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并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供水源水质的检测工作。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时 应当及时报告供水,环保.卫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第十九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 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采用二次供水形式.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使用的.应防止二次污染、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测 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二十一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检测、第二十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 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企业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自检。无自检手段或者检测手段不完善的,应当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定期将出厂水水样送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