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 网、等设施。用户用水设施是指贸易结算水表及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 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贸易结算表以内供水设施前 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 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活动。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三十四条、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住宅楼层较高。城市公共供水设计压力达不到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由用户设立加压泵站.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 一、从取水口到贸易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二.贸易结算水表以内包括贸易结算水表,水表井,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拆.改,更换贸易结算水表,第三十六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工艺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五。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三十七条。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 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