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 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 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除紧急抢修外,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第四十一条、用户接用自来水,包括,改表。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改变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近 远期用水规划及有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第四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所欠水费,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本供水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自来水.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 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 生产。经营.生活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贸易结算水表计量,现有住宅分户贸易结算水表的应当逐步安装。改造 抄表到户。城市消防.环卫 绿化.市政建设等用水、应装表计量 按规定水价计收水费.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禁止无故估表、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应交额0 5,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可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由于用户原因造成停水的。在恢复用水时。用户应办理恢复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及滞纳金。并按管径大小缴纳复装工料费 第四十五条,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非用户管理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其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两倍计收水费,第四十六条.用户用水计划量以上年度实际用量按月核定,如用户用水性质或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提前两个月报城市供水企业。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户对贸易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的误差率的,检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并按校验结果调整用户当月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用户安装的内部计量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禁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未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单位或个人擅自启动旁通,使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取水用于生产 生活或其他活动的 按盗用水论处,公共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用户应积极配合,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阻碍。第五十条、鼓励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城市供水事业 对主动报告管道漏点.检举窃水或危害城市供水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给予奖励。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水价应在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对非居民用水将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并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对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 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