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 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的饮用水,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新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 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 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