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供水 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 对城市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的饮用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环境保护 卫生、规划.水利,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