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炭 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的饮用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 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