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供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 对城市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的饮用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卫生.规划。水利、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 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