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直接供给用户的饮用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新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卫生、规划 水利 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规划 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和在保护城市供水水源。维护供水设施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