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科学确定,依法监管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第五条.市,县 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建设,市政 交通,人防。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依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小区划结果或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二 能源工程、三 通讯工程。四。公共设施工程。五、特殊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项目,按照、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机构审定、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内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外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方便查询、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将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市 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确定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定意见 市,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验收,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抗震设防要求内容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规定的 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抗震设计内容或者抗震设计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应当查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第十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 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将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 由市.县 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二,违反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三,对设计方案无抗震设防要求内容或者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四。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抗震设计内容或者抗震设计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的,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