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给、水10,2、2 本条规定工厂的用水标准,包括生产用水量.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冲洗,化验和绿化用水量以及未预见用水量等,不可预见用水主要针对各种临时用水及系统渗漏等因素 适当留有余量,10、2.6、本条规定水源选择的基本原则,为满足工厂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水源工程设计应保证取水安全可靠 水量充足 水质符合要求.投资运营经济、维护管理方便.10.2,7 10。2、10,取水工程中 对取用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开采的原则 并确保采补平衡.对取用的地表水,枯水流量与水位的保证率及最高水位的确定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制定的,其中枯水位保证率的上限,本规范采用97 10 2.11,为了保证工厂生产生活用水的安全可靠,对输水管线的安全输水设计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当其中一条输水管线故障时仍能通过80,的设计水量 10,2.12 本条规定了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原则.循环回水、包括设备冷却水和蒸压釜冷凝水、可结合工厂的具体布置 采用重力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根据多年设计与实践经验确定的.其计算式如下.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生产间接循环回水量。生产间接循环给水量。生产直接耗水量 100、10、2。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根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制定.当生产给水以生活给水为备用水源而使两者管道连接时必须设隔断装置,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10.2。17,本条规定了设计用水计量的原则,对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均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的计量均应单独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