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 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图设计,四个层次 第八条。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咸宁坐标系和85国家高程基准,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十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 四线,规划控制导则.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咸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可以由该专项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 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一般建设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设计 第十六条,对特色街区、建筑群,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大道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建筑群,必须编制城市景观设计 第十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广告.宣传栏.牌 路牌等。必须统一编制专项规划、第十八条,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滨河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 应进行绿化工程专业设计,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 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总平面图 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规划的.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一,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再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城市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设计可以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