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它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中央各部门,公司批准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四条,对工艺流程复杂 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供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抉择。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