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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中央各部门,公司批准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四条、对工艺流程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供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抉择,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 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 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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