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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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