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 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 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 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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