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 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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