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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 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 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 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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