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第二十七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二十八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 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三十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批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性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二,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三、对早征晚用 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现状布局不合理和存在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 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因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或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作出的调整。第三十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确定。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水域,市政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代征用地不得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第三十七条,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区,且该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国家。省或者市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第三十八条。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含开发区.产业园区、老城区.老城区包括永安老城区和温泉老城区,新城区。老城区以外 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地区。对新城区内拆迁还建和改造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老城区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新 老城区的范围区分详见下图 第二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十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137,90。附表一。市城市规划区用地共分为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三.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 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第三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 且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规定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的规定执行。附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数据区间分别为上,下限.其容积率上限是强制性指标 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四十四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 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与现有相邻建筑间距不符合本规定的亦不得建设、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一 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为1000平方米 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老城区为2000平方米、新城区为5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予以批准,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因周边环境限制,无法成片建设的 二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村民自建房和拆迁还建房,按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 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在规划论证可行前提下。允许统一规划建设 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性质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 第四十七条,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 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第四十八条 因城市街道景观要求或建筑物外立面效果的需要等情况下。根据实际报建施工图核算 如建设项目增加的容积率不大于0,1且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可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第四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十九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行政办公与社区服务设施 2,商业金融业设施 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医疗卫生设施、6、教育科研设施,7,其它公共,宗教、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十条 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五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第五节,城市绿地设置第五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和代码表,附表二 执行.共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第五十三条、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执行,第五十四条、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五十五条。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第五十六条.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二.淦河两侧 龟山水库 十六潭等水体四周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京广线铁路。武广快速客运专线,京珠高速公路联络线、张公、甘棠,城市快速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20米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不小于300米的卫生防护带、四 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第五十七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老城区的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为40 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二 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三.交通岛绿地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突出城市景观特色。四 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 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外两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 可以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但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二 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规划有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设宜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第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 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第六十条。濒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 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 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第六十一条,居住区绿地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城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老城区改建不宜低于25,二,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绿化面积 包括水面。不宜小于70、三,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1公顷 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04公顷,第六十二条,位于老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的二分之一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第六十三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 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 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 乔木、胸径 0。10米。三 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若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 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可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六十五条.一个地块或街区的绿地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在符合整个地块或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