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第六十六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第六十八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七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 咸宁市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四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 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 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七十五条,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2.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注,1 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七十六条.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第七十七条、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第七十八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 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含45度,下同 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 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 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 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 且其最小值为6米、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 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 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 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 低层高度的1 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 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 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 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 6 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 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三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第七十九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 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文 教,卫 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 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 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第八十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 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 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 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第八十一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 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 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第八十二条,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 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 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第八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 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 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 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四 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 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 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第八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 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 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 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 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 3米.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 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第八十七条,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 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第八十八条。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第八十九条,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 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第九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等级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后退距离、米 10,8。5,3.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 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九十二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 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第九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第九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 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第九十五条、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公路类别,一般公路,省道、国道。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101520、第九十六条.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 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九十八条。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 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第一百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1.5,W,S。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W 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 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第一百零二条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 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 0米.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 1,二 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 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四 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 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 1,第一百零三条。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 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 计算。第一百零四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 2米即增加1层计算,第一百零五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 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第五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一百零六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第一百零七条、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 水体 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第一百零八条,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 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第一百零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客运中心 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第一百一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 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 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 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 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 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二 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三 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 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四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 整齐划一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 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内 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建筑扩建 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一百一十七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 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 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 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六节,停车设施配建第一百一十八条,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二 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四.距公园 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 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第一百一十九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 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车位,旅馆,四,五星级 车位。间客房 0,6,0 7一至三星级,0。5一般旅馆 0。3办公 商业办公,写字楼,车位 100。m2建筑面积.1 0市级机关办公。2,5其它办公。0,6商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0 4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市场.批发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生鲜食品超市 1,5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旅游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6,0城市公园,车位 1公顷占地面积3,0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1。5医院 市级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3,0.4其它医院 0 2体育馆,一类体育场,15000座 或体育馆,4000座 车位、100、座.3、0、6、0二类体育馆。2.0 3,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2,0剧院 3,0,4、0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1000名旅客。最高聚集人数。2、0机场 10 0码头,2,0客运广场、4。0住宅,别墅 车位、户,1,0建筑面积,150m2。1,0建筑面积90 150m20,8建筑面积。90m2 0 5商住 商住楼 车位,户.0、6学校。中小学 车位、100名学生,1 0大专院校,成人学校。0,7工业厂房.仓储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 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 2车位,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一百二十条。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 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第一百二十一条。机动车、当量小汽车 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 35平方米。停车位.第一百二十二条.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 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 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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