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五十一条,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第五十二条,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中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第五十三条、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 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第五十四条。城市主干道两侧一般不宜建住宅楼.确需建造时,立面设计,装饰应达到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的效果。第五十五条、沿街建筑不得采用半地下形式、第五十六条,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 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第五十七条 沿街缓冲带内,要布置绿化,城市小品,在人流量大的公建前,要安排人流疏散.社会、临时停车场地 第五十八条。沿街不得设置围墙.居住小区及特殊单位需设置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五十九条 高、多层条式住宅长边最大不宜超过65m,第六十条.沿街建筑要进行室外装修、其标准要符合规划部门提出的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