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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 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五条.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表3 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旧城区,新 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含单身公寓.低层,35。1。030.0,8多层,30,1.428.1,2高层,18层以下、25.3,020 2,5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30,2,030.1.5高层。18层以下.25。3,025,2 5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多层。50。3 045、3。0高层、18层以下,35,4.035,4,0第六条,表3 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 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七条.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第八条、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 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 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第十一条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 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 的百分之二十,表3.2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10.8大于1小于等于21 0大于21,5第十二条.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 小区道路留设 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 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 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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