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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1,0.W,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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