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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 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0倍、即。H、1、0 W,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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