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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0倍、即、H.1,0,W。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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