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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 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0倍 即,H,1.0、W.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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