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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 1,0,W 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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