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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1、0、W、S。二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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