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0倍 即。H、1 0。W.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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