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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0倍,即、H,1。0,W,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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