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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0倍 即,H 1、0.W.S、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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