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5年,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山体.江河 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十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三条、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 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 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第十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二十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废弃物。二,攀折 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 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