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对相关问题的处置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发改局投诉或举报,区发改局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八条,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稽察办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 市 区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况轻重作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3.暂停拔付建设资金或收回政府资金。4、暂停项目建设,5 暂停所在部门新项目的审批及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6、对在违规操作中的非法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7、通知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还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项目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8.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区稽察办.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相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 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 2 通报批评 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重新进行招标。4、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对负有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吊销执业注册证书 一定时期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6,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7 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区发改局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 三 罚款、四 没收违法所得。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区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六,暂停安排政府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部门建设项目.第五十条、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对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 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五十二条、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区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区发改局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