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对相关问题的处置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发改局投诉或举报,区发改局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八条。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稽察办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 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一,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市.区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况轻重作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 3 暂停拔付建设资金或收回政府资金。4。暂停项目建设,5。暂停所在部门新项目的审批及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6。对在违规操作中的非法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7.通知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还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项目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8.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区稽察办、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相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负有相关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重新进行招标、4 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5、对负有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吊销执业注册证书 一定时期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6、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7、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区发改局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 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区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六。暂停安排政府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部门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对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十二条。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区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区发改局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涉及违法 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