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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对相关问题的处置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有权向区发改局投诉或举报。区发改局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八条.针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稽察办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一 对项目法人存在的违反国家和省。市。区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根据情况轻重作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1 责令限期整改,2 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3 暂停拔付建设资金或收回政府资金、4、暂停项目建设.5。暂停所在部门新项目的审批及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6 对在违规操作中的非法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通知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还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项目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8.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区稽察办,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材料与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单位及有相关中介机构。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 负有相关责任的 可视情节轻重做出下列单项或多项处理,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 3,责成项目法人撤换相关单位.依法重新进行招标.4.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5。对负有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吊销执业注册证书,一定时期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7,依法予以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区发改局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 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列入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区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六 暂停安排政府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部门建设项目.第五十条,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对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十二条,对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的处理.实行分工负责和处理结果反馈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核实处理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区稽察办.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和复杂问题,可由区发改局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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