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稽察工作方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对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实行经常性稽察,重点稽察和专项稽察等方式。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稽察可以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也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 第三十四条.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看,查 核 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 复印 拍照和摄像,第三十五条、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 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第三十六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稽察情况,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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