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稽察工作方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对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实行经常性稽察。重点稽察和专项稽察等方式,第三十三条,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特点。稽察可以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稽察,也可以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稽察、第三十四条,现场稽察工作主要采取听 看 查,核,谈的方式,对重要的证词、证据可以进行录音,复印。拍照和摄像,第三十五条。根据需要可以与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组对某些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六条.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通报稽察情况.并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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