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 工程招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 工程质量稽察、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投资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稽察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开工条件。竣工验收是否经过审批 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依据 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信誉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评价,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严密。可靠、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第十六条.开工条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资本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编制、主体工程 或控制性工程 施工招标,设计图纸交付。协议的签订,监理招标,征地拆迁以及三通一平工作.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等开工条件是否具备 第十七条 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总体水平和信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设备材料采购稽察。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尤其是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合同是否严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合同执行情况如何、对设备材料厂家和供应商信誉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以及监理手段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对监理单位信誉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存在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中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到位情况如何、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 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第二十二条。投资环境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有无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 有无以各种借口干扰。影响项目建设的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为项目及时提供各种服务 是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有无推诿扯皮现象,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稽察.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第二十四条、项目效益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定的目标。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否控制在国家有关环保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