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稽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确定稽察项目,稽察项目主要从区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 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稽察要点.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区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二十七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及专家根据稽察工作计划安排的需要 深入项目现场。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第二十八条,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 每次稽察结束后.区稽察办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由区稽察办负责人审核、报经区发改局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区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 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稽察办,第二十九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三十条。复查验收、区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报区发改局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第三十一条 立卷和归档 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