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稽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 确定稽察项目 稽察项目主要从区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 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稽察要点,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区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二十七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及专家根据稽察工作计划安排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第二十八条 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区稽察办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 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由区稽察办负责人审核.报经区发改局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区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 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稽察办,第二十九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三十条,复查验收 区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报区发改局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第三十一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