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稽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确定稽察项目,稽察项目主要从区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稽察要点。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区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二十七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及专家根据稽察工作计划安排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第二十八条,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区稽察办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 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由区稽察办负责人审核,报经区发改局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区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稽察办 第二十九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 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三十条.复查验收,区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报区发改局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第三十一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 凭证 稽察报告 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