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稽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确定稽察项目、稽察项目主要从区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稽察要点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区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二十七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及专家根据稽察工作计划安排的需要 深入项目现场。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第二十八条,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区稽察办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 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稽察报告由区稽察办负责人审核,报经区发改局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区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 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稽察办.第二十九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复查验收、区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报区发改局领导审核。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第三十一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 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