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稽察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确定稽察项目,稽察项目主要从区级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稽察办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介入对项目的跟踪监督和服务,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项目稽察要点.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 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区稽察办负责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二十七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及专家根据稽察工作计划安排的需要。深入项目现场 按照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第二十八条,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区稽察办应及时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经验。相关建议等,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稽察报告由区稽察办负责人审核、报经区发改局领导批准后,印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报区政府和抄送有关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稽察办、第二十九条。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 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 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整改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第三十条。复查验收,区稽察办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写出复查报告。报区发改局领导审核 复查验收合格后.项目稽察工作结束.第三十一条,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复查报告、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集中立卷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