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稽察人员的权利 义务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开展稽察业务时具有以下权力,一。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的会计帐簿 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二.可以向项目参建单位 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查阅会计帐簿 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区稽察办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可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五。监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 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对区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稽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 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三 监督开标,评标 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四,向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合同及其有关文件。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稽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四十条。稽察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越权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三,认真进行稽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完成稽察任务 四。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五,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需要上级部门解决和协调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帮助解决。六、办理稽察事项时,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一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 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第四十二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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