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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稽察特派员制度第六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稽察制度 稽察特派员行使区级政府项目稽察职能、负责对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七条、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机构设在区发改局.具体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派出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地方的关系,稽察特派员选拔任用由区发改局根据稽察任务要求选报区政府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项目稽察实行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行使稽察职责 对稽察情况和稽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三 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知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项目稽察业务培训.第十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 不得将稽察特派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同一稽察特派员对同一项目的稽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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