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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被稽察单位的权利 义务,第四十三条.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诉,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四条,被稽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 资料.数据、二.自觉执行区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第四十六条、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3 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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