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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三条,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诉,二 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有权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四条,被稽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二。自觉执行区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五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第四十六条.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3,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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