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夜景灯光13 1各类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应依照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进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在设计时应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13,2本规定所指夜景灯光是指下列各类灯光照明,一 功能照明 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 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等、三,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13.3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一,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 非主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标志性构筑物。沿江大道 城东大道、西陵一路、发展大道两侧的所有建筑及标志性构筑物,市、镇,区内所有高层建筑标志性构筑物,二。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城区出入口.商业街,区。中心商务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 馆 广场 街头绿地,公园 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长江、黄柏河、运河,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13,4设置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内容形式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标牌,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二.灯具及被照明建,构,筑物的亮度和颜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应当避免光污染、四,布灯时应尽量避开人的视线,宜做到,见光不见灯,五。景观灯具、霓虹灯牌和交通照明灯具造型简洁美观,13、5设计。制作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实行节能 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 构 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13、6夜景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力控制设备与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未尽要求的,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有关夜景照明技术文件设计 13.7夜景照明要综合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霓虹灯照明和灯箱照明,商业广告和门店标牌宜采用霓虹灯照明,居住建筑可采用轮廓照明和顶部使用泛光照明。13.8夜景灯光设施分常日、周日和节假日设置 并与内部用电负荷分开.下列夜景灯设施应每日开启 一 经营性灯光设施.二,户外广告灯光设施,三.机场。车站 客运码头。公交车起讫站灯光设施,四。商业街 区。范围内的灯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