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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系利用5 1.一般要求5,1.1,5,1.2 关于水系利用的一般性规定.城市水系的利用要突出功能上的复合利用和系统上的整体利用.并不超过城市水系自身的承载能力.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5,1、3,本条是关于严禁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 禁止围垦河道、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存在填埋.占用城市水域,将河道硬质化 渠道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对水体的自然形态及水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是带来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对以上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5,1、4.本条规定为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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