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审批资料必须列册存档。第二十四条。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土地的.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作出用地选址方案,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业务会议审定、划定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三、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位置和界限的,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依据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用地的使用功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等各项规划设计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用地时,应当合理安排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二.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四,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需要、市政府有权收回。使用单位在退回土地前 应当按规划要求对该土地进行环境整治、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 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已规划的行政中心 科技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医疗中心,金融中心。商业中心 新闻中心,广播电视中心、珠海大学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侵占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占用水源保护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建筑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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