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 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 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四 旅游、度假.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学校 科研 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 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 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 主干道20米至25米 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 一 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 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 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 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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