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 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 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 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四 旅游,度假.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 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二 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 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 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 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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