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四,旅游 度假、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 学校、科研、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 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 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 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六十七条 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