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 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三 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 四.旅游,度假.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 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 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 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 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 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 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 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