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 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四,旅游。度假,宾馆 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 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 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 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 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 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