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 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 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 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四.旅游、度假,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学校 科研 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 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 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 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 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 一 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 四,支路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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