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 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 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三 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 四,旅游 度假。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 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 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 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 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 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 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