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 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 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 商业区不低于30.四.旅游。度假.宾馆 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 行政办公,学校、科研、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 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 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 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 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 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二,主干道 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 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 四 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 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第六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 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