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 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 三,工业区,商业区不低于30、四、旅游。度假、宾馆 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 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 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 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 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 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 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三 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 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 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 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