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 商业区不低于30、四。旅游.度假 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 行政办公 学校.科研.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 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 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 不得改作他用.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 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 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 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 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