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范围或者用地功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八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补交地价款.并处以罚款 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补办手续,补交地价款。第八十八条,下列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 一 违反城市规划布局,不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绿化带的.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者通讯走廊控制带的、四.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 五,影响城市安全或者周围建筑物安全的,六、建筑间距不足或者随意超高建设。严格影响邻居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者正常使用的、七,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其整体布局的 八 影响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或者环境保护的.九。侵占河道 渠道 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 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十,压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十一,直接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区的控制、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在机场东西两端,南侧的禁止围垦 建设区域围垦、建设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对生产及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隐患的建设,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仍不拆除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工程作用功能或者建筑面貌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广告.路牌,招牌,橱窗等户外设施的 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通知后继续施工的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 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实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设计费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在本市执业的资格,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需由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各该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十五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九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为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的50、以上、80、以下,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至2倍的罚款、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第九十七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的,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第九十八条,拒绝 阻碍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条 城市规划管理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