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三十七条.市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防洪,防空、电力.通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第三十八条.城市用地开发应当根据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预先配套建设道路。供水。洪,排污。电力 电讯,煤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并平整土地,实现。七通一平 第三十九条、城市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的沙土源应当向出海水道口附近海床具有再造能力的浅海沉积区发展 磨刀门西南部水域 黄茅海水域。珠江口水域,淇澳岛东北部水域 唐家湾水域.九洲岛南部水域、前山河口十字门水域。三灶以南水域和珠海港港池水域等陆地近岸的海床。可以用于开发水下采泥。采沙业,土地开发和土地平整需用沙土的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沙土源区开采、以满足城市生产,生活和发展的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在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严格审查批准.不得开山取土,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干道、8条机动车道、主干道 6条机动车道.次干道.4条机动车道,支路 2条机动车道.四个等级、为适应现代化运输设备的发展需要.每条机动车道路幅宽度为4米,立交桥经机动车道的净空高度至少为5米.第四十一条、道路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综合配套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道路宽度15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开发单位按照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县、区,镇 村自留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由县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分别负责。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水。电.通讯等管网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建设、城市快速干道,主干道均应设置永久性,有民族特色,可停靠6,8辆公共汽车的港湾式公共候车亭.公共候车亭。道路路灯和道路绿化带必须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平均每隔200米以及每个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侧 预留宽1 2米、深1 5米的横穿道路管线沟.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四十三条。进入市区的220千伏以下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方式进行规划和建设.基本建成区内,架空电线应当转入地下电缆沟.原有的架空供电设施同时拆除.第四十四条,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雨水,泄洪,污水分流制、进行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时 应当优先建造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排洪、泄洪沟渠以明渠结构形式为主、渠宽5米以上的渠道不得加盖.经批准加盖的,主要用作绿化,园林建设、不得在加盖面上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五条,沿海及沿河岸线、含海岛岸线、除规划确定为港口、码头。船坞和自然保护的岸线外,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兴建防护堤 坡。和道路 堤岸陆域沿河纵深60米和沿海从深80至100米范围内,禁止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主要用作绿化园林建设,港湾大道自情侣路北端至唐家湾一带,含金星门军用码头,淇澳大桥 临海一侧 保留市政管网走廊和绿化带,第四十六条。沿海,沿河辽阔的水面以及海岛外围水域是人民的共享财富.必须严格保护。除供游人休憩或者观赏的亭台楼阁外。禁止兴建海鲜舫.店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唐家湾至拱北沿岸各海湾的海面不得围垦 以保持珠海海滨城市海的特色.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清淤,保持1.5至2米水深、展示海湾的美丽风光 第四十七条。每个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必须严格保护、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阻挡山体风光.道路依山一侧禁止侵占或者擅自兴建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阻挡山体风光,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穿山隧道为主.第四十八条.机场东西两端各10公里海域、不得围海造地。南侧25至30平方公里。不得兴建与机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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