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 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 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 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 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进行监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