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七十一条。保护内容。保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为,三个层次 一个重点 文化传承。三个层次,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群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的保护、一个重点 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文化传承、指将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的继承和发扬与历史建筑,建筑群的保护结合起来.第七十二条.主要保护措施,1,城市格局保护 强调保山古城,山、城.水、的城市空间格局 将山水作为古城保护的骨架、并加强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保护古城内道路的空间格局,对于保山古城,金鸡古村 板桥古道的街巷格局,均应完整保留,不能破坏,保护并整理特色商业街道空间和传统居住街巷空间、强化滨水等自然景观道路空间,2,开发强度控制.规划对于保护有冲突的城市用地进行功能置换与调整.降低建筑密度.避免对古城内用地的过度开发,老城内应有计划地向外疏散人口,提高人均用地指标,文物点和文保单位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格限定高度,历史文化保护区分区进行高度的逐级控制 3 历史文化传承 将民俗 民风和传统文化的布局结合起来。将传统文化融于现代生活,第七十三条。保护等级与保护要求,保山中心城区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保护区,即为核心保护区,指省、市级文物古迹.古建筑等本身及其周围50米范围.该区应由保护单位全面负责.该区的建筑与环境要严格认真保护,省市级文物必须按照文物的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该区的改建和新建建筑应和文物古迹的建筑风貌相一致 并和原有环境相协调。建筑必须为低层及坡屋顶、瓦顶为青灰色,墙为白粉墙面。建筑材料、色彩,屋顶 山墙.室内地面.均应和文物古迹及古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容积率必须小于0 6,建筑密度必须小于30,绿地率必须大于35.该区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小于6米、檐口高度。即二层、二级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区 该区为核心保护区外100米的范围 该区所有建设活动 包括地上地下,均要城建部门或名城保护机构的审核批准 在该区内的建筑物及各种设施的性质和内容不能和保护对象有冲突。在外观造型 体量和色彩 都要与保护对象相协调,建筑风格保持传统风格 功能布局可按现代生活需要,建筑以坡屋顶,低层为主 青灰色屋顶 素色墙面.容积率应于1.2。建筑率应小于35,绿化率应大于30.建筑高度。檐口、控制在15米以下,三级保护区.即环境协调区,这是在建设控制区以外再划的等三道界线.该区的建筑和其它设施在内容.形式及体型应与保护对象相协调,取得合理的空间和景观过渡,该区建筑高度一般为六层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0米.建筑应采取减小体积等多种处理手法 形成有特色的统一性强的建筑景观,建筑的色彩,尺度 体量及风格应和一、二级保护区建筑相协调,此外。还必须保护好山林植被 限制高大构筑物。该区建筑设计应由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一步实施。容积率宜小于2,4、建筑密度宜小于40,绿化宜大于20、第七十四条。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即核心保护区为。国家和省市级文物外50米范围以内,二级保护区即建设控制区 为核心保护区外100米范围及仁寿保岫西路西段。易罗池外100米范围以内,三级保护区即环境协调区,为整个古城 并包括太保公园,易罗池及其他国家、省,市级文物二级保护区外300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