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编制 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有关营业证照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接到举报后不受理,核实,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公众提出的意见不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情况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 依照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二 隐瞒真实情况 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的、三,提供虚假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无法撤销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依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