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构建本市的城乡规划体系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二,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为分阶段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特定地区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 其余地区按照功能分区和组团编制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纳入分区规划统筹编制。四,在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的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 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明确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 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以及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 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村庄发展阶段差异性和发展模式差异化的原则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范围 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优先保障村民合理需求、科学划定功能分区。第十八条。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 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 应当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并审批,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和储备供应等方面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 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制定保护措施应当征询公众意见、生态控制线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系统完整 因地制宜,永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管理现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并重和可持续发展,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坚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 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交通 文化遗产 安全等基础资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 不得提供虚假的规划编制成果。第二十五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 因国家 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职能.目标,空间布局.空间开发管制、区域协调,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修编方案 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细化.完善,不涉及前款规定内容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细化,完善的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九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后,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不小于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为最小范围进行方案论证。